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四十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二节 调查取证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