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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