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局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