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第三十七条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局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局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