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三十五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7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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