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局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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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