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普通程序 / 第一节 立 案

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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