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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