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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