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烟草专卖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局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局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烟草专卖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局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局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