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烟草专卖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局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局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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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