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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