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烟草专卖局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烟草专卖局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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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