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六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