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局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烟草专卖局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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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