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局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其他烟草专卖局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并应当出具协助函。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烟草专卖局或者有关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需要邮政、电信、银行、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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