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九条第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邮办发〔2023〕24 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