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邮办发〔2023〕24 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邮政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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