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场所内车辆作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场内车辆伤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未通过地面划线或安装隔离设备等方式划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二)对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道路的装卸、接驳车辆未规划指定行驶路线、指定停靠位置;
(三)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人车交汇、装卸、接驳等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场所内车辆作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场内车辆伤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未通过地面划线或安装隔离设备等方式划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二)对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道路的装卸、接驳车辆未规划指定行驶路线、指定停靠位置;
(三)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人车交汇、装卸、接驳等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