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处理场所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分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人体能触及到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二)分拣设备人员操作侧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停装置;
(三)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处理场所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分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人体能触及到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二)分拣设备人员操作侧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停装置;
(三)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