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且未落实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二)处理场所内建设、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等储油储气设施设备;
- 制定机关
- 国家邮政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且未落实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二)处理场所内建设、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等储油储气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