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八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八条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八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