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七十九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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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