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七十四条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十四条
婚姻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婚姻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