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