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六十九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九条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