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