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七条

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将婚姻登记证发给当事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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