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六条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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