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六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六条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填写。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