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三条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