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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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