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条第六章 离婚登记第六十条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