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条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六十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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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