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填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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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