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撤销婚姻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