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十条第五章 撤销婚姻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