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五十条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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