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