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四十九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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