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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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