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条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登记证;(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