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四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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