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结婚登记第三十七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