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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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