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