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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