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