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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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