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六条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第二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婚姻登记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