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签发婚姻登记证;

(四)建立婚姻登记档案。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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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