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职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人数、编制可以参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确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