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之一:

(一)社会工作师;

(二)心理咨询师;

(三)律师;

(四)其他相应专业资格。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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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