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合理使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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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