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十三条婚姻登记处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合理使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