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

(一)复印机;

(二)传真机;

(三)扫描仪;

(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五)计算机;

(六)身份证阅读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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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