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第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应当配备以下设备:(一)复印机;(二)传真机;(三)扫描仪;(四)证件及纸张打印机;(五)计算机;(六)身份证阅读器。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