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婚姻登记处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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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