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 第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第四条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