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杠杆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杠杆率低于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增长速度; (三)要求商业银行降低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商业银行给予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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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