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披露要求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六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外,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照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在财务报告中或银行网站披露杠杆率信息。 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信息。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延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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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