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 第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第十条第二章 杠杆率的计算第十条商业银行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时,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考虑抵质押品、保证和信用衍生产品等信用风险缓释因素。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